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危房翻建不得多于原有建筑面积……近日出台的《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上了“紧箍”。
根据这一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市政府在建成区建立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市政府收回,政府给予相应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但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翻建,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规定明确,市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在本村界内本户的宅基地上建设临时性房屋,但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且只准予建设一层。
《规定》还明确,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 (张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