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紧急通知,出台一系列措施,全力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在皖务工人员享受我省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灾区在皖务工人员纳入我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
○对因灾受伤的我省参保人员的急救、抢救等治疗所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在灾区和往返途中的救治以及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可不受异地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门诊、住院,一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我省组织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或参加有组织活动的志愿者,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感染疫病或因劳累突发疾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或工亡。对于无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志愿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凡来我省城镇务工、经商的灾区人员,可参加我省各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和未从业的成年居民,可在暂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缴费有困难的,应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照顾。对来我省入户或居住、且未参加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灾区人员,在其补办参保手续后,即可享受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对在岗人员,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其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对需要返乡人员,今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要安排带薪假期并保证其返岗就业岗位;对要求辞职返乡人员,用人单位要按其工作量及时足额结清工资,不得拖欠,不得以劳动合同未到期等各种理由阻止其返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灾区在皖务工人员和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机构,确保各项劳动保障待遇及时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