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淮北房地产网 网站设 域名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房产资讯 新房速递 二手房 房屋租赁 家居装潢 二手家居 样板房 楼盘营销 房产地图 地产人才 房产贷款 地产咨询 地产调查
位置:首页 >> 房产资讯 >> 政策法规 >> 新闻正文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news/2007/ 2008-1-17 22:13:08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是指: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
  第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地税、房改、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者赠与改变产权关系的,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下列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公有住房。
  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者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交换权或者租赁权。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方可按照规定上市交易。
  第九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价格申报、价格评估和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定期抄送同级房改部门。
  第十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应缴税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征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收取。
  (三)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分摊。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税、费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管理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并确定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出售、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方可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

此新闻共有21 2

页面功能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 作者:


·相关链接
  •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交行率先公布第二套房贷细则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房贷新政"四大悬疑待解 省城银行人士为您答疑
  • 首付比例提至三成 央行称住房公积金首付不提高
  • 定义过于粗线条 市场急待“第二套房”细则出炉
  • 土地出让新规今起试行 合同中须明确若干内容
  • 纠纷案例:租房过程中 家电损坏应该由谁"买单"?
  • [Review]
    淮北房产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淮北房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稿件,版权均属淮北房产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淮北房产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淮北房产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淮北房产网联系。
    新闻大搜索
    ■最新更新
    ■推荐新闻
     
        免责说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联系  -   帮助中心  -   网站律师  -   招聘信息  -   在线留言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7 www.0561hous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QQ群:47032605 QQ:250732711 735295613 Email:0561house@163.com
     咨询热线:0561-3379737 13731863786 13865948398 
    版权所有 淮北房产网 皖ICP备07503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