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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news/2007/ 2007-9-28 20:04:47 打印】 【关闭
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地方,其房产收入,由当地宗教工作部门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抽调。
  宗教团体的房产收入资金,主要用于宗教职业人员生活,维修寺观、教堂,购置宗教用品,以及爱国宗教组织办公、活动等项费用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充分利用这笔资金,组织开办公益事业和其它生产经营,搞活经济,增加效益,为四化建设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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